校园安全与每一位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息息相关。从广泛的意义上将,是在校期间因为一些意外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就其特点而言,一般是由于责任人的玩忽职守造成的,而不是故意事故。
一、管理责任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安全工作纳入监管范围。
1、 要进一步落实学校管理组织,配备专人负责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
2、 要把加强学校管理和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教育“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强力度,在思想上、组织上形成更加有力的保障。
3、重点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安全工作。要指导学校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防灾救灾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寄宿制学校建成后卫生、饮食、交通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控制农村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等建筑的建设和使用标准,避免建筑安全隐患。
5、抓好学校防火、学生食堂宿舍管理、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等工作,坚决防止火灾、集体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6、要组织开展全区所有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的安全检查,逐一检查这些校园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检查校舍、食堂、自备水源地等安全隐患,厕所等事故多发环境,这样才能保证制度方案不完善,重大隐患不整改,如果不落实防范措施,就不能放过。
二、消除隐患
中小学一般要在春秋战前进行一次校园安全大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门要以农村中小学为重点,通过调查、暗访等多种方式,指导和督促学校扎扎实实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要求和措施。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向当地政府反馈,并向本行政区域报告。要把监督检查结果和学校安全工作作为评价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指标。
三、提高认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密切配合当地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中国儿童安全行动”等安全教育活动,使学生在教育活动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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